6.3 消防设施设备抽查


6.3.1 消防设施、器材抽查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宜与建筑防火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一致。
6.3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、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全数检查;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抽查 3只探测器、1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、1只火灾显示盘、1只火灾警报装置、1处消防电话、1部消防电梯。
6.3.3 供水设施:消防水池、消防水箱、消防水泵、稳压泵、水泵接合器全数检查。
6.3.4 消火栓系统:
    a) 室外消火栓:至少抽查 1 处室外消火栓,进行放水检查;
    b) 室内消火栓: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检查 1 处室内消火栓;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 1 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;每个消防给水分区抽查 1 处消火栓按钮。
6.3.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全数检查报警阀组;至少抽取 1 个报警阀组,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;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检查 5 个洒水喷头。
6.3.6 细水雾灭火系统:供水设施全数检查。
6.3.7 泡沫灭火系统:每组系统至少抽查 1 个防护区,其中泡沫液储罐、比例混合器全数检查。
6.3.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、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:每组系统至少抽查 1 个防护区;每组系统至少抽查 1 处消防水炮、泡沫炮、干粉炮。
6.3.9 气体灭火系统(干粉灭火系统):每组系统至少抽查 1 个防护区。
6.3.10 防烟排烟系统:防排烟风机数量少于 30 台的全数检查;数量超过 30 台的,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,且不少于 30 台;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抽查 1 个送风口、排烟口。
6.3.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: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检查 3 处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。
6.3.12 防火分隔设施:
    a) 防火门: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全数检查,其他位置的防火门至少检查 3 处;
    b) 防火卷帘: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全数检查防火卷帘联动动作情况。
6.3.13 灭火器: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每个至少检查 3 个灭火器配置点;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,压力是否符合要求。
6.3.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、消防电源监控系统:报警主机全数检查,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、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至少抽查 1 只探测器,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至少抽查 3 只探测器。
6.3.15 其他消防设施全数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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